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规定
长大校发〔2023〕1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大学(以下称“学校”)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规范学校学生派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标准和程序,结合学校实际, 不断提高学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经批准赴国(境)内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项目分为公费(含奖学金项目)和自费两种,所修课程按照本规定予以认定。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留学等其他形式赴国(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国(境)内外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
(二)学生离境前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教务系统标注为“交流”。交流期满应按时回校办理返校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按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交流学生原则上应在交流学校学习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五条 申请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的学生应完成交流前在校期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通识类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至少选修三门及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学生赴交流学校后,须在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习选课表》,并将所选课程的课程表、教学大纲及简介发送给所在学院,学生所在专业系主任负责审查选课情况,并由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签字确认,保证学生所选课程符合要求。确认材料由院办存档,不符合要求的学生需重新选择课程,未按要求办理的,取消对应学期课程的认定和置换资格。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提供交流学校的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办理学分及课程的整体置换手续。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按照学校选课要求进行选课并完成了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的,可以整体置换本专业对应学年学期的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交流学校的课程基本符合学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学要求基本符合学校培养要求,才能认定为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三)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思政课、毕业设计(论文)不能进行整体置换,如学生在交流期间未能修读,回校后必须补修。
(四)学生选修的通识教育课学分要求、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非课程类学分要求、以及其他满足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均不属于课程整体置换范围。但学生可以在交流期间选修其他符合上述要求的课程、参加学术研究、参与社会实习或实践等,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认定。
第八条 交流学生应在交流期满返校后两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逾期不予办理。学生填写《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生恢复学籍申请及学分认定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交流学校提供的结业证书原件一份、成绩单原件两份、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各两份、结业证书及成绩单翻译件各两份。学院院办汇总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请示主管教学院领导后,组织对学生的课程认定。
学院认定合格后,将《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生恢复学籍申请及学分认定表》、交流期间学院备案的《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习选课表》、交流学校结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翻译件各一份上报教务处,其余材料留学院存档,毕业时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需与学生在校成绩单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习选课表
2.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生恢复学籍申请及学分认定表
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规定
长大校发〔2023〕1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大学(以下称“学校”)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规范学校学生派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标准和程序,结合学校实际, 不断提高学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经批准赴国(境)内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项目分为公费(含奖学金项目)和自费两种,所修课程按照本规定予以认定。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留学等其他形式赴国(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国(境)内外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
(二)学生离境前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教务系统标注为“交流”。交流期满应按时回校办理返校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按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交流学生原则上应在交流学校学习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五条 申请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的学生应完成交流前在校期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通识类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至少选修三门及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学生赴交流学校后,须在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习选课表》,并将所选课程的课程表、教学大纲及简介发送给所在学院,学生所在专业系主任负责审查选课情况,并由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签字确认,保证学生所选课程符合要求。确认材料由院办存档,不符合要求的学生需重新选择课程,未按要求办理的,取消对应学期课程的认定和置换资格。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提供交流学校的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办理学分及课程的整体置换手续。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按照学校选课要求进行选课并完成了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的,可以整体置换本专业对应学年学期的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交流学校的课程基本符合学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学要求基本符合学校培养要求,才能认定为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三)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思政课、毕业设计(论文)不能进行整体置换,如学生在交流期间未能修读,回校后必须补修。
(四)学生选修的通识教育课学分要求、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非课程类学分要求、以及其他满足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均不属于课程整体置换范围。但学生可以在交流期间选修其他符合上述要求的课程、参加学术研究、参与社会实习或实践等,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认定。
第八条 交流学生应在交流期满返校后两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逾期不予办理。学生填写《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生恢复学籍申请及学分认定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交流学校提供的结业证书原件一份、成绩单原件两份、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各两份、结业证书及成绩单翻译件各两份。学院院办汇总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请示主管教学院领导后,组织对学生的课程认定。
学院认定合格后,将《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生恢复学籍申请及学分认定表》、交流期间学院备案的《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习选课表》、交流学校结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翻译件各一份上报教务处,其余材料留学院存档,毕业时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需与学生在校成绩单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习选课表
2.长春大学赴校外交流学生恢复学籍申请及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