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交流,培养国际化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或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
第二章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凡是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四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按时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四)符合各类项目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
第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对外联络,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分为公费(含奖学金项目)和自费两种,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与国(境)外高校的相关协议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公费项目需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给国际交流合作处;自费项目需各相关学院审核是否符合派出要求之后,将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院校推荐,最终录取结果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专业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在学生出国(境)前将学生名单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学生出国(境)前将出国(境)学生名单报校安全处备案。
第十条学生个人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境)进修,所选国(境)外院校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在获得国(境)外院校入学通知书后,学生填写出国(境)申请表,需得到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同意,此类出国(境)研修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协调管理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包括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安全教育及培训等。
第十二条各学院与教务处应对学生进行成绩审查,审查是否有考试未通过的课程,如果有此类课程将不允许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负责指导本学院学生制定在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及选课,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学生在外期间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前离校、返校报到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学生务必于赴交流学校报到后两周内将所选课程的课程表发送给所在学院,学生所在专业系主任负责审查选课情况,并由系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签字确认,至少保证学生每学期选修三门及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在一周内提供交流学校的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办理学分转换手续,学分转换的具体要求详见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教务处对“2+2”方式留学学生回国后提供的国(境)外院校成绩单、毕业证及学位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学分转换及颁发我校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除特殊规定外,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同时缴纳本校的学费,学生出国(境)前应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
第五章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长春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返校,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备案。学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