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拓宽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扩大国际影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就长春大学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聘请外国专家原则
聘请外国专家来校任教要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工作要强调计划性。
二、聘请外国专家条件
(一)、聘请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应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需要。
(二)、聘请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语言教学经验。
(三)、聘请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聘请外国专家的程序
(一)、各聘请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将第二学年聘请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聘请计划应注明拟聘专家所承担的教学内容及聘请的必要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聘请计划批准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各单位可开始着手遴选拟聘人员。力争聘请到高水平的外国专家来校任教。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各聘请单位在遴选外国专家时,应主动向对方介绍学校及本单位情况,并请对方提供详细简历、公立医院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专家推荐信、教学计划书等材料以备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各聘请单位共同审核以上材料,确定拟聘专家人选。
(四)、外国专家待遇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专家自身条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定。
(五)、正式确定外国专家人选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准备、安排、协调外国专家(含家属)来华有关事宜。
四、聘请外国专家生活待遇标准
(一)、长春大学为所聘一学年外国专家本人提供其所在国家至我国的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及从入境地至长春的国内交通费;为所聘请一学期外国专家本人提供其所在国家至我国的单程国际旅费(经济舱)及从入境地至长春的国内交通费;外国专家如带家属,其往返国际旅费自理;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二)、长春大学为所聘专家提供免费公寓式住房一套,煤气费、水电费由学校承担;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三)、长春大学为工作期满一年的外国专家提供休假补贴2200元。
(四)、长春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所聘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任务、职称、学位等确定工资标准(3500-5000元之间);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五、外国专家的行政管理
(一)、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其行政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国专家人选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其来华前具体事宜,包括建立专家档案、办理相关入境手续、确定航线及定购机票、安排住房等。
(三)、外国专家抵离境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迎送、办理有关证件,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办理换汇手续等。
(四)、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有关活动,如学校情况说明会、相关法律制度介绍会、业余文化活动等。
(五)、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各聘专院(部)、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外国专家进行教学管理。
(六)、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会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部门对外国专家进行后勤工作管理。
六、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
(一)、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其教学(科研)的管理工作以各聘专单位为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共同负责。
(二)、各聘专单位应配备一名政治及业务素质较高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他们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同时协助学校做好外国专家工作;各单位应认真审定外国专家的教学计划及教学使用教材;建立对外国专家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请效益。
(三)、各聘专单位要妥善安排外国专家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6学时。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可随意调整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争得各聘专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四)、各聘专单位要清楚是我们聘用外国专家为我们服务,因此要主动及时地根据我方的需要纠正外国专家在工作中的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