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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外藉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023-09-26 16:1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外籍教师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籍教师工作,负责外教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具体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来华手续办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作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安全工作等。外籍教师所在院系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外教聘用单位(指校内使用外教的单位,如:院、部)应该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前一学期制定外教聘请计划,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聘请计划应说明聘请目的,聘请外教性质(长期任教、短期讲学、咨询、顾问等),来校工作任务(授课内容、对象、课时、科研题目等),对聘请外教的具体要求(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语种、年龄、国别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始办理聘请工作。

第七条 外藉教师到校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国情以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时与外籍教师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如需延聘,经聘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于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合同期满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期满解聘工作,并组织国际交流合作处、外教聘用单位、后勤处等进行外教的离校会签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九条 外籍教师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违约情况,外教聘用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解聘外教申请,并提供外教违约的佐证材料,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外教解聘手续,并组织国际交流合作处、外教聘用部门、后勤处、财务处等进行外教的离校会签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四章 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  外教聘用部门负责配备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助理教师协助其开展教学,负责建立对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教学评估,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学期结束后,各聘用单位要对外教的学术水平、讲课内容、教材资料、教学效果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外教的作用,如何利用所获得的成果改进教学和科研工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在学期末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到校外进行有偿的上课、讲学或讲座活动。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出的行程安排,并报安全处备案,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十五条  涉外突发事件处理。学校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涉及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失窃、中毒、入室抢劫等意外事件;因心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自杀、自残事件;因政治、文化、宗教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发现情况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全面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时要公正,按照法规政策办事的同时也要考虑国际惯例,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处理涉外突发事件時,一定要讲究策略,把握时机,防止因方式不当而激化矛盾,使事态失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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