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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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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3-09-26 1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中办发[2013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出访任务

第三条  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保障工作、因事定人”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出访计划。

第四条  出访任务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备案。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的学校出访计划,不得擅自、随意更改。

第五条  因公出访必须有实质性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第六条  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抓好落实。

第七条  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和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购买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中资企业及华人华侨的个人邀请。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同一任务不得同时通过因公、因私两个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章  出访组团和人员

第九条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一般情况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出访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或专业必须要与出访任务联系紧密,出访人员的确定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同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除参加涉及本人专业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研究等情况外,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访问,提高出访实效。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不得委托或接受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或参加双跨团组,不得受理制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团组。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第四章  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十四条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或口岸当日,下同)不超过10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五条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项目,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第五章  出访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境)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学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未纳入预算的出访计划,不予列支。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要遵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的文件规定,注意节约,不得铺张浪费。计划财务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出访报告

第十八条  出访任务在上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通过公示栏或校园网等方式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经费来源等。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对于学校师生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校纪委将及时核实、查处。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执行出访任务后,须在1个月内完成书面出访报告,内容为出访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等,交国际交流合作处(上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出访团组负责人对出访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出访任务结束7天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上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必须接受国际交流合作处的行前教育。公务活动中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离境前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离境期间的教学、管理等的移交、安排工作。返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学校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第二十八条  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严格根据任务批件批准的国家、在外停留天数和申报日程安排有关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日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及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在本规定中未涉及的,按中央和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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